为了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规范医疗价格行为,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阳光工程”,提高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方便患者监督、查询,特制定此制度:
一、严格执行《河北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及其补充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医院有义务接受患者对价格问题的咨询和医疗费用的查询并如实向患者提供价格信息。
二、按规定对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一次性医用耗材的价格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提供价格查询服务。
三、公示内容: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常用药品、主要医用耗材规格、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在价格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调整。
四、公示地点:在门诊、住院部的醒目及显著位置利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滚动显示屏等对主要收费价格进行公示。
五、对新开展、新增医疗项目和大型医用仪器检查设备按规定程序申报,待核定收费标准后公示执行。
六、门诊设有医保自助查询机。
七、为住院患者提供“一日清单”查询服务,由护理站每日集中打印发放,患者也可通过医院公众号在手机端查询。
八、设专职物价员负责解答患者提出的价格问题,提供价格及相关政策的咨询服务,对公示内容进行维护核对,做到准确无误,并根据政策变化及时更新和调整医疗收费标准。
九、明码标价,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以价格自律,为患者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并接受群众监督。
医疗服务价格查询电话:2762819(物价科)